为规范管理学院贫困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贫困生帮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校贫困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各系部须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系勤工助学活动,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原则上是我校在籍的经学校认定的贫困生(特别是建档立卡户学生),道德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岗位(除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或特殊专业的岗位除外)。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贫困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由学校各部门开学初向组织人事处申报,经贫困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核实;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并由用工部门与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直接联系。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与大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定期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所设岗位一律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直接安排。
(三)校企合作勤工助学岗位,由各系与校企合作单位洽谈对接,优先为学校贫困生提供校内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所设岗位由系通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各部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由各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一般为开学第一周)填写《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详见附件1),待贫困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定岗定酬后,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具体岗位通过学工处官网及公示栏上公布。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可根据岗位条件和自身实际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详见附件2),递交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具备勤工助学的资格的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协助、支持勤工助学工作,把好用人关,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特别是建档立卡户学生)、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统计、安排和协调,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向设岗部门推荐学生。校内用工部门原则上不允许自行聘用学生。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对确定录用的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后,学生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考核及酬金支付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每个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十五条 劳酬标准由用工部门与贫困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协商后确定,实行按月计酬,岗位劳酬从学校资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实行按周发放,岗位劳酬从学校资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劳酬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劳酬标准,岗位劳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单位填写好考核表(详见附件4)。各用工部门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考勤情况,统计汇总,用工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核结果,将岗位劳酬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勤工助学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经费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划出专项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学校贫困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所在系批准,由系或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聘用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上岗。学生私自在校外做兼职的,若发生上当受骗、意外伤害等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严重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青年职业学院贫困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