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男,2004年8月30日生,学号:A231140303。
自2024年9月5日起至今,段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返校,截至12月30日,已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严重影响校规校纪。系部于2024年9月5日给予警告处分,于9月9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于12月5日给予记过处分。其间辅导员已向其说明旷课后果,且已经与其家长说明情况,其父母知情。辅导员10月至12月多次与学生本人和其家长进行沟通,家长称会给学生办理退学手续,但期间家长一直拖延,至今也未来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并且学生家长将辅导员微信拉黑,辅导员电话也不接,学生本人也联系不上。
根据《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旷课60学时以上者,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如拒不执行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2025年1月7日,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段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鉴于目前学校通过已知的各种途径均无法与段某某取得联系,依据《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关于给予段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25年1月9日